导读:昨日(1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废止。
时隔8年多,国家卫健委再次发文,要求医疗机构针对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
可以看出,随着医改相关文件的发布实施,医疗价格管理的方式及范围也随之发生转变。同时,它也与每位医务人员及其绩效挂钩。
一方面,医务人员需参与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
新医改下各部门联动的重要性更加明显,而临床医务人员通常忙于日常医疗工作,对医疗机构定价等方面了解的不够深入。
此次《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及委员会,需临床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参与到其中,并明确专职、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与2011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此次《规定》的内容更符合当下医改形式,比如专职人员需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
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
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
兼职人员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等。
另一方面,建立9项管理制度,与医务人员绩效挂钩
政府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规定》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9项管理制度。
9项制度涉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药占比、耗占比等费用指标监控以及医保控费等。
1.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2.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3.建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
4.建立价格公示制度。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
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
8.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
9.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其中与医务人员绩效方面的有关是第6项和第8项。
一是,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季)绩效考核管理。
二是,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可以看出,医疗价格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与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医患间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众多方面息息相关。
因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紧跟改革步伐,提高自身价格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